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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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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本市歌舞类服务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相应的设施基本配置要求,是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依据之一。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KTV、舞厅、卡拉OK厅及设置歌舞娱乐项目的酒吧、沐浴场所、音乐茶室等。

本要求所称的包房(间、厢)均指用于歌舞娱乐项目的包房(间、厢)。

其他类似场所参照本要求执行。

2  总体要求

2.1  场所的硬件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本要求。

2.2  场所取得相关证照15个工作日内,应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核制度,相关技防设施应经过公安机关审核,并按本要求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

2.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第3章的相关规定。

2.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2.5  场所不应设置以下设施和物品:音响、灯光等报警装置;“暗室”、“暗门”、“暗道”等设施;提供“跳蚤”、“电动棒”、“仿真生殖器”等性工具;包房内存在插销、门链、搭扣等反锁装置等。

2.6  场所经营者不应利用技防设施规避或阻碍治安管理检查。

2.7  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1等行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3 等级

场所根据治安管理的要求和经营规模进行划分。

3.1  KTV的等级分为三个级别:

a)包厢(间)数≥40为一级场所;

b)包厢(间)数<40、≥20为二级场所;

c)包厢(间)数<20、≥10为三级场所。

3.2  酒吧、舞厅、OK厅、沐浴场所、音乐茶座的等级分为二个级别:

a)酒吧、舞厅、OK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沐浴场所≥3000平方米为一级场所;

b)酒吧、舞厅、OK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沐浴场所<3000平方米为二级场所。

4  硬件设施的基本配置

4.1  根据硬件设施基本配置与治安管理级别相适应的原则,各类各级场所硬件设施应安表1配置。

 

表1  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硬件设施配套表

序号

项目

安装部位

KTV

酒吧

舞厅

OK厅

沐浴场所、音乐茶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1

彩色摄像机或

分置式LED补光

彩色摄像机

场所正门外10m范围内

2

场所与外界相通的所有出入口

3

场所内每层楼面出入口

4

场所内主要通道

5

收银处、前台

6

IC卡考勤点

7

贵重物品寄存处

8

场所的地面集中停放区、地下车库出入口

9

监控存储设备放置处

10

电梯厅

11

紧急报警按钮

前台(收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