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Security defense&Alarm Association,缩写是SSDA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管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技术服务和安防业务宣传教育、出版、印刷等的企事业单位,高、中等教育机构等单位及长期从事安防领域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负责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从事安防领域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功能,团结和组织会员为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公安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了解、收集分析和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业内政策、法规、管理办法、举行听证会等提出意见与建议,并积极参与。
(二)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三)沟通、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组织会员协商订立业内规约,制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并宣贯整合成企业的自律行为,促进发展。
(四)监督单位会员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规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协会可以采取惩戒措施,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五)积极参与制定和宣贯标准、规划,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资质审核、发证、方案论证,工程评估、验收等活动。
(六)开展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建立网站,迅速传递安防信息,促进技术水平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根据协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为单位会员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八)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编辑出版会刊,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九)推动单位会员科技创新,加快安防产品、设备技术开发的步伐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争创名牌产品、名牌企业。
(十)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在国际贸易纠纷争端中,担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责任。
(十一)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社会团体及单位会员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安防业务数据统计;标准制定与宣贯;出版会刊;组织展览、交流、考察等活动;组织提供四技服务、方案论证、竣工验收等服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凡符合本章程中第二条的企事业等单位,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四)凡长期从事安防领域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负责人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工作,承认协会章程,也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标准及编印刊物和技术咨询培训等各方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及规约,维护本市安防领域的共同利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单位会员代表一般为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员担任;单位会员代表如离职调动,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通知协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会员总数的30%,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100个。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理事长、副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