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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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 | 
| 办理时限 | 
| 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局技防办应在7日内完成抽封样工作。 | 
| 申办对象条件 | 
| 申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本市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技防产品代理销售企业,应办理型式检验抽封样手续。 | 
| 申办材料 | 
| 本市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技防产品销售代理企业向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产品型式检验申请,并填报《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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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 市局技防办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派员到申请企业成品仓库或集中存放处进行抽封样。样品由申请企业送法定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 
| 办理依据 |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