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技防从业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技防从业单位负担,规范技防工程评审验收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技防民警不得在技防工程中收取专家评审验收费;
二、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聘用的技防专家(非现职民警)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评审验收费;
三、技防专家在评审验收过程中一律持证上岗。(证件由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制作)
本规定自九月一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