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数字压缩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不同于传统DVR的数字录像设备正逐步应用于安防领域。虽然,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2006,以下简称《国标》),根据数字录像设备的功能和用途,将其分为基本型、专业型、综合型3类,但对综合数字录像设备的相关技术要求未作详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录像设备的向集成化、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从而影响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一步向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现实要求。
为了适应科技发展和安防行业实际需求,现根据《国标》,并结合实际情况,日前,市公安局技防办印发了《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要求》,见本文底部)。
自即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Ⅲ类机)的,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标》和《补充要求》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国内生产的还应持有《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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