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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视频执法”须预防“选择性失明”


转载    红网    佚名   2011-02-12

北京首次规定监狱必须“视频执法”:狱警找罪犯谈话、调查取证等行为,必须在视频监控下才能进行。北京市监狱局清河分局负责人表示,过去常有一些干警将罪犯带至办公区进行谈话教育,由于是一对一谈话,缺少第三方监督,因此罪犯举报干警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办公区没有监控设备,无法查证,罪犯和干警各执一词,给监狱带来不好的影响。据介绍,监狱出台视频执法规定,既为了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罪犯诬陷干警。(8月11日《新京报》)

 

罪犯害怕“躲猫猫”、干警担心遭“诬陷”,折射出的监狱生态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现状令人唏嘘。正是在如此背景之下,“视频执法”这样不是办法的办法横空出世了。有了摄像头的“监督”,我相信“防止罪犯诬陷干警”的目的必能达到;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我对此只能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视频执法”的主动权掌控在狱方手里,说白了就是掌控在干警手里。如果监控视频对自己有利,干警们当然不吝于将其公诸于众;但当遇到监控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时,干警们还会痛痛快快地将视频拿出来吗?产生这样的疑问并非我“小肚鸡肠”、生性多疑,而是有事实为证:福建青年温龙辉在福州第二看守所“从床上摔下”死亡,显示其被殴打的录像次日便遭删除;云南“躲猫猫”事件中,相关部门以监房摄像头已坏为由拒绝提供录像;武汉男子李文彦“做噩梦”猝死,看守所称因电脑硬盘出现故障,因此事发当天的录像无法调看……如此多的“先例”难免让人心生疑虑——“视频执法”初衷虽好,但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出现“选择性失明”,难逃“看守所摄像头定律”呢?

 

说到底,摄像头不过是一个工具、视频监控也不过是一个手段,要想彻底改变当前监狱等特殊场所的不正常现状,仅靠技术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更严厉、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出台。以“视频执法”为例,如果狱方再加上一条硬性规定——凡视频不能公布者一律视为当事干警和狱方负全责,估计就能堵住摄像头“选择性失明”的漏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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