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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对本市安防工程从业单位开展2007年度核准工作


转载    本站原创    佚名   2011-02-25

【本网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本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安防工程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日前,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依据《本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年度核准条件告知书(2007年)》的要求,对取得《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的从业单位开展2007年度核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准条件

 

(一)在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中,严格遵守《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为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售后服务(包括文本资料规范归档)。

 

(二)自觉接受市局技防办、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的监督管理。

 

(三)本年度(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内,承接的安防工程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5万元(三级从业单位)、80万元(二级从业单位)、150万元(一级从业单位)。

 

二、核准程序

 

(一)市局技防办负责对一、二级从业单位,各分县局技防办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从业单位(以从业单位办公所在地为准),开展2007年度核准工作,并按以上分工及时通知各从业单位。三级从业单位办公地址跨区域变更的,由原核发《核准证书》的分县局技防办负责通知,新办公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负责年度核准工作,并要求其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从业单位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年度核准申请表》,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填妥的《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下列文件资料按管辖原则分别报送市局技防办或分县局技防办(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核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本年度承接的所有安防工程(其中包括城市街面监控系统、司法系统安防工程、部队内部安防工程等)的《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无《评审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的,应提供相关工程合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

 

(三)各分县局技防办对三级从业单位核准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填写《本市三级安防工程从业单位2007年度核准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二),并于2007年12月15日前将《登记表》及从业单位《申请表》的电子文档报送市局技防办。

 

(四)各分(县)局技防办应结合日常的检查工作,将经核实有下列违规行为从业单位的基本内容和违规情况,于2007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局技防办:

 

1、未按规定申报方案评审或竣工验收的;

 

2、未经技防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施工安装技防设施的;

 

3、将技防从业资质转借他人使用的;

 

4、通过竣工验收后,擅自变更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用途,而未经技防管理部门同意的;

 

5、使用假冒伪劣技防产品的;

 

6、发生重大治安案件,经检查因从业单位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技防设施无法提供有效线索的;

 

7、售后服务及保修不及时的。

 

三、结论

 

(一)凡与规定的核准条件不符的从业单位,根据其违规情节的轻重或本年度从业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降低等级等处理。

 

(二)从业单位逾期不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其已经取得的《核准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三)通过核准或降级并换发低级别《核准证书》的从业单位,由市局或分县局技防办在其持有的《核准证书》正、副本上粘贴核准标记,同时加盖核准章(分县局技防办使用的核准标记和核准章可向市局技防办领取)。

 

(四)市局技防办将于2008年1月底前,对核准结果予以公布。(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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